硚口区是湖北省武汉市市辖区,是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之一、汉口的核心组成部分。位于武汉市汉口西部,东接长江,与江汉区毗邻;南滨汉江,与汉阳区隔水相望;西抵舵落口、额头湾,北至张公堤与东西湖区接壤,介于东经114°9′~114°17′,北纬30°34′~30°38′之间。截至2016年,硚口区总面积41.46平方千米;2017年常住人口62万人;辖11个街道;130个社区,1个行政村。2016年,硚口区完成生产总值509.56亿元,按可比口径比2015年增长7.3%。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为便于管理,汉口巡检司遂由汉阳迁至汉口,原由居仁、由义、循礼、大智四坊联成的长街因驻扎汉口巡检司而成为汉口镇的正街(又称官街),民国年间改称汉正街。至此,汉口、汉阳正式从行政管理上分离。清雍正五年(1727年),汉口巡检司分为仁义、礼智两个分司,并置汉口同知署分驻,加强对汉口镇事务的分区管理。尔后,又演变为四坊,直到清末(1898年)建立夏口厅,汉口遂正式脱离汉阳,独立建制。
硚口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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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北京讨债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